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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7
星期一 第2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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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相关知识

2014 年 10 月 27 日 星期一 阅读:13

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的相关工作:

1、所需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册、结婚证。

(2)女方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难的,需提供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从未办理过生育服务登记证的证明和当事人的书面承诺书。

(3)女方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2、办理程序

(1)申请人通过村(居)的计生专干提出申请。

(2)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妇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并保留书面记录。

(3)流动人口属我省的,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现居住地的核实要求后,认真核实当事人的婚育情况,在15日内采取有效方式向现居住地反馈有关情况。

(4)现居住地根据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反馈的信息决定是否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①对于核实无误的,即时办理;②对于核实结果与当事人提供情况不符,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应暂缓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③对于不符合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作出书面的不予发证决定。

(5)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户籍属我省的流动人口回户籍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的,户籍地不得拒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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