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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2
星期一 第228期

大理时讯公告 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大理市绿玉公园片区城区改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决定的公告 大理市绿玉公园片区城区改建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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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绿玉公园片区城区改建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4 年 09 月 22 日 星期一 阅读:14

为加快下关城区改建,依法按程序进行绿玉公园片区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大理市城区改建提升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绿玉公园片区城区改建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起泰安路、西至关平路、南起建设路、北至集市巷(详见征收范围图)。本片区占地面积约78亩,征收房屋面积约为100000㎡(以实测面积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

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大理市绿玉公园片区旧城改建指挥部。

四、被征收人

大理市绿玉公园片区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的权属人共410户(其中:单位产权户16户,住宅产权人302户,私人商铺产权人92户)。

五、房地产面积确认

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确认,由征收双方认可的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地勘测,分别对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实测。私人住宅、商铺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大于房产证证载面积的,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小于房产证证载面积的,以房产证证载面积为准。单位房产或因单位改制等原因分割出让的房产以实测面积为准。实测过程中发现房产证证载面积与实测面积明显不符的,以房屋登记机关复核认定的面积为准。房屋实测的套内建筑面积作为产权调换的依据。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为准。除房屋回迁、房屋货币补偿占地面积外的空地以实测面积为准。

六、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

(一)安置方式

1.产权调换。

2.货币补偿。

3.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安置相结合。

(二)补偿标准

1.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标准

(1)单位产权:按照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以货币补偿为主的原则,单位产权户确因生产、办公需要,需对生产、办公用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其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回迁地点,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

(2)住宅:旧房套内建筑面积与回迁安置新房套内建筑面积按1:1置换。如回迁置换安置的新房面积不足旧房面积部分按新房开盘价找补;新房超过回迁面积20㎡以内的按开盘价优惠10%购买;新房超过回迁面积20㎡以上的部分按开盘价购买。

(3)商铺:被征收商铺位于下关泰安路、建设路、关平路、集市巷的临街商铺、内街商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实测套内面积1:1回迁,不足或超面积部分按新房商铺开盘价找补。

(4)选房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或商铺,原则上在本片区回迁安置房地段内进行安置,选房顺序按签订协议后交房的先后顺序进行。

(5)住宅回迁安置房装修标准:

①门:分户门为复合防盗门,室内及卫生间安装普通门;

②窗:白玻铝合金或塑钢窗;

③灯:房间灯均为白炽灯;

④地面:卫生间、厨房地面为防滑地板砖,其余房间地面均为水泥沙浆找平;

⑤墙、顶面:卫生间、厨房墙面满贴瓷砖,其余墙面、顶面为刮瓷抹白;

⑥独立水表、电表;

⑦卫生间安装坐便器、面盆;

⑧冷热水管预埋到户;

⑨电话线、宽带网、单元可视对讲系统预埋到户。

2.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的住宅和商铺房屋按房地合一的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房权证内的生产、办公、仓库等房屋)按房地合一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临时建筑和附属设施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的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3.房屋装修设施和构筑物、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2013年9月4日市政府《关于大理市绿玉公园片区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发布以前,被征收人自行修建的无产权证的房屋、临时设施、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按建安成本进行评估补偿。《公告》发布以后,被征收人自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各类建筑房屋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的房屋装修及室内外附属设施按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4.土地补偿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未开发的地块根据剩余使用年限以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七、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费等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补偿

单位产权户:1000元/户,私人住宅产权户:500元/户,商铺产权户:800元/户。

货币安置按1次计算,产权调换按2次计算。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分类补偿标准

(1)临街商铺:按不同区位补偿。泰安路一层商铺200―400元/月/㎡,二层商铺40―60元/月/㎡,三层以上商铺20―30元/月/㎡;建设路一层商铺180―260元/月/㎡,二层商铺30―50元/月/㎡,三层以上商铺20—30元/月/㎡;关平路一层商铺200―300元/月/㎡,二层商铺30―60元/月/㎡,三层以上商铺20—30元/月/㎡;集市巷一层商铺120―180元/月/㎡,二层商铺30―40元/月/㎡,三层以上商铺20—30元/月/㎡;东贸公司一层商铺80—200元/月/㎡,二层商铺30—40元/月/㎡。

(2)内街商铺:将不同地段、区位、楼层的商铺分为不同类型制定补偿标准。一类商铺:120元/月/㎡;二类商铺:100元/月/㎡;三类商铺:80元/月/㎡;四类商铺:60元/月/㎡;五类商铺:40元/月/㎡;六类商铺:20元/月/㎡。

2.补偿期限

(1)货币补偿:签订协议并交房后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产权调换:从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计算,补偿至收到接房通知后的第二个月止,补偿费按年度计发。

(三)临时安置补助

1.私人住宅户,按原房屋实测建筑面积12元/月/㎡计算;小于55㎡按55㎡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从搬迁交房之日起至接到回迁入住通知后第二个月止计发,补助费按年度计发,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解决。

2.单位产权户的生产办公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20元/月/㎡计算,从搬迁交房之日起至接到回迁通知后第二个月止计发,补助费按年度计发。

3.安排保障性住房直接搬迁入住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

(四)电视、电话、网络等移机费补助

电视:200元/户;电话:100元/户;网络宽带移机费:100元/户。

(五)租房转让费一律不予补偿

八、奖励及补助

(一)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时段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0㎡;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户;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给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10元/㎡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商铺产权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不予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奖励6个月的过渡期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住宅回迁安置的,每户给予物业管理费、电梯费和供水二次加压费等一次性补助5000元/户。

(五)被征收人中属低保户、特困户、残疾人、烈属户,持民政、残联等部门批准的《低保证》、《残疾证》、《烈属证》等有效证件,每户给予困难救济补助4000元。

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涉及的有关问题的相关规定

(一)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经补偿过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归房屋征收人,被征收人移交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拆除,残值归房屋征收人。如被征收人擅自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则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执行;被征收人的租赁房屋,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三)征收产权不明晰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大理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根据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搬迁前,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四)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房屋征收政策宣传,严格执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在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确定后,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作出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做好对被征收房屋、土地、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的评估,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提供依据。

(六)房屋移交前,被征收人必须自行结清搬迁前所产生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费(含网络使用费)等费用,如未交纳则从补偿款中扣除。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大理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大理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依据本方案,结合片区实际,制定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十一、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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