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动人口的定义: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或者市辖区30日以上,以从业、居住、生活为目的人口。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对象:18-49周岁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还应当出示结婚证。
四、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需要的材料:国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规定所需材料为:成年流动人口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已婚者持《结婚证》;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在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
五、举报奖励规定:对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或者生育,并经人口计生部门查证属实的,每举报一人,由市人口计生局给予举报人不低于3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具体奖励标准为:怀孕4个月内(不足4个月),给予举报人奖励400元人民币;怀孕4-7个月(满4个月,不足7个月),给予举报人奖励350元人民币;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或已经生育的,给予举报人奖励300元人民币。
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五免费:宣传咨询免费、领取避孕药具免费、落实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放环、取环、结扎、人流)免费、查环查孕免费、办理婚育证明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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