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再行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明诉王某松、赵某文、王某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并邀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院10名职工及20余名群众到庭旁听案件审理。
原告王某明诉称,被告赵某文承建了被告王某莲户私房工程,并将其中的架模工程分包给被告王某松,被告王某松雇请原告到工地做架模工作。2013年6月11日9时许,原告按工作要求,在离地7米高的墙面做架模工作时,墙体突然倒塌,致原告从7米高处跌落,头部、腹部受伤昏迷。后原告两次住院,伤残等级经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原告认为其在受被告王某松雇请的工作中因墙体突然倒塌跌落受伤,作为雇主的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倒塌的墙体是由被告赵某文承建,其应与被告王某松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作为发包方的王某莲没有尽到对承建人选任资质的审查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到市法院起诉三被告,要求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55270.46元。
“我们是第一次旁听市法院‘阳光司法’案件的庭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院的李仲裁员说:“这样的方式很好,通过‘请进来’的方式拉近群众与法院的距离,也使劳动争议仲裁院的职工近距离了解法院工作,促进了双方的沟通交流,有利于仲裁员执法能力的不断提高。”
赵应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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