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理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被执行人某企业、某车主恶意推诿躲避债务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追加被执行人,及时执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维护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6月20日,罗某受雇于陈某,驾驶超载的中型罐式货车(挂靠于某危险品运输公司)沿着宁凤线由下关向丽江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罗某与前方同向驾驶电动车的臧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并致臧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罗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臧某系交通事故至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鉴定,罗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臧某不负事故责任。
大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除去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陈某还应向臧某某、董某某(系臧某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44827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危险品运输公司及罗某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扣除陈某已经支付的120000元及罗某已经支付的20000元,还需赔偿的余款为204827元。
由于罗某在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陈某、某危险品运输公司又相互推诿、恶意逃避赔偿,致使迟迟得不到赔偿款的臧某某、董某某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法官在收到案件后,认真分析案情,经过多方查找,得知某危险品运输公司系某交通运输集团的分支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追加某交通运输集团为被执行人。之后,执行法官为维护申请人权益,经多方调查,在得到执行财产线索后立即奔波数百公里冻结了该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账户内的20余万元,及时执结此交通肇事案,维护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周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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