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7月2日第171期第3版)
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享受免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参合费用(2009年起)
(一)享受对象:
1、农村独生子女户: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生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女方己退出育龄期的除外),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的夫妻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
2、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取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
(二)享受金额:根据每年参合费自筹部分而定,2014年为60元。
四、“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国家奖励扶助制度(2011年)
(一)对象:
1、夫妻双方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
2、没有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指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现只存活一个子女或者现无子女存活的情况(生育行为的合法性依据依照《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认定)。
4、扶助对象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迪庆州的农村居民为55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以其本人生育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纳入扶助范围。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其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5、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6、本人或配偶有生育史。
“半边户”奖励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当年度发放扶助金。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给予发放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二)标准:同养老生活补助。
(三)申报材料:同养老生活补助。
五、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从领证之日起到子女满14周岁止,每人每月10元奖励金。
六、对失独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2013年起)
(一)发放对象: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
(二)资格认定标准: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我省,单亲家庭本人户籍登记在我省;
2、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独生子女死亡;
4、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5、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本人年满49周岁;
6、独生子女死亡时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无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继、养兄弟姐妹)”的标准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发放标准:5000元每户;离婚的单亲家庭2500元每人;丧偶的单亲家庭5000元每人。
(四)需要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5、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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