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利用的通告
为了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开发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严格耕地保护利用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耕地和基本农田用途。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建房、建窑、建坟;
(二)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
(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含磷洗涤品及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等有害物质;
(四)堆放废弃物、倾倒垃圾;
(五)闲置、荒芜农田;
(六)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三、禁止在以下区域内审批农村宅基地或者新建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苍山十八溪及其堤岸两侧各30米;
(三)214国道、大丽公路两侧各30米;
(四)洱海西岸界桩外100米和其它区域界桩外15米以内的区域;
(五)罗时江、弥苴河、永安江及其河道两侧各30米区域。
四、农村居民修建住宅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抵押、担保等必须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进行。必须坚持农地农用,不得借农用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严禁在流转耕地上建设旅游度假村、别墅、酒店、客栈、农家乐、私人会所等非农设施。
六、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大理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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