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动群众,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共安全,省公安厅制定施行《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通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坚决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和其他涉恐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按照《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给予物质奖励。公安机关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
三、违法犯罪人员检举、揭发他人从事涉恐活动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涉恐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涉恐违法犯罪人员等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旅店业工作人员、房屋出租人要严格执行实名登记规定,发现住宿旅客、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违反实名登记规定或知情不报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严禁车辆、船只非法营运。对非法运送他人前往边境地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
六、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持有、使用各类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制爆原料、剧毒化学品、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有关企业、商户、从业人员要严格落实相关销售实名登记管理规定,发现违法犯罪可疑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违反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对知情不举、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分子,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云南省公安厅
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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