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工作,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鼓励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包括:组织、策划、实施、煽动暴力恐怖活动,为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筹集资金、购买自制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杀伤性器具以及其它准备,组织、运送、引带涉恐人员偷越国(边)境或转移藏匿,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人员等相关情况的线索。
第三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或公安机关公开的其他报警电话举报;
(二)中国移动、电信手机用户发送短信至“12110”举报;
(三)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第四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根据其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件、抓捕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等发挥的作用和效果,给予物质奖励,发放奖金:
(一)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奖励5000元至10000元;
(二)发挥较大作用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
(三)发挥重大作用的,奖励2万元至5万元;
(四)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奖励5万元至10万元;
(五)根据线索直接破获或预防重大暴力恐怖犯罪的,奖励20万元。
第五条 群众举报线索及时予以评定并奖励。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发挥作用和效果的评定由负责办理该线索的公安机关提出评定意见,由所属州(市)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并发放奖金。
属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省公安厅审核、认定并发放奖金。
第六条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认定单位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因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七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2014年6月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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