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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4
星期一 第179期

大理时讯公告 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决定的公  告 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城区改建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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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城区改建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4 年 07 月 14 日 星期一 阅读: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大理市城区改建提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为依法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结合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部门及范围

(一)征收部门: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大理市城市更新置业有限公司

(三)被征收人: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共180户,其中:产权单位7户,私人住宅产权人154户,商铺产权人19户。

(四)征收范围:东起州博物馆办公区西围墙及南延伸段经营设施宗地界线,西至中民城市广场,南起双鸳路,北至洱河南路(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被征收房屋和土地面积及用途的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确认

被征收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及结合房屋现状,每套房屋认定为一户,一套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其面积由双方认可的具有测量资质的中介机构分别对其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进行实地勘测,房屋实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房屋实测合法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为准。商铺以证载面积为准。房屋实测的套内建筑面积作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的依据。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的确认

按照政府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如三证认定的用途有差异,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选房方式

(一)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二)补偿标准

1、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标准

(1)住宅: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回迁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进行等面积调换。回迁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部份,按开盘价找补;回迁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应补偿面积在20㎡以内的部份,被征收人按开盘价优惠10%进行购买。

(2)商铺:按证载建筑面积1:1等面积调换产权调换房(商铺)的建筑面积。回迁安置房(商铺)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部份,按开盘价找补;回迁安置房(商铺)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在20㎡以内的部份,被征收人按开盘价优惠10%进行购买。

2、货币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的住宅和商铺由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地合一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的生产用房、办公用房、仓库等,原则上按房地合一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临时建筑按建安成本进行评估补偿。

3、房屋装修、附属设施等补偿标准

(1)被征收的房屋装修部分及附属设施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现场评估后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自行建盖的临时建筑和不在规划临时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被征收人自行出资修建的柴火棚、单车棚和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等,按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三)选房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或商铺,原则上在本片区的回迁安置房内进行调换,选房顺序原则按签订协议先后顺序进行选房。

四、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费及电视、电话、网络等移机补偿

(一)搬迁费

私人住宅产权户:500元/户,商铺产权户:800元/户,单位产权户1000元/户。

选择货币补偿按1次计算,选择产权安置按2次计算。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产权单位、私人商铺分别按不同区位以40-60元/月·㎡的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私人商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分别按不同区位按40-60元/月·㎡计算补偿至安置房交房为止。

(三)临时安置费

1、私人住宅产权户,按原房屋实测建筑面积12元/月·㎡计算,小于55㎡按55㎡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一次性6个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以原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按12元/月·㎡计发临时安置费,计发时间从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为止,临时安置费按年度计发。

2、安排保障性住房或周转房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费。

(四)电视、电话、网络等移机费补偿

电视:200元/户,电话:100元/部,网络宽带移机费:100元/户

五、奖励及补助

(一)住宅:选择产权调换,且在规定时限内签约搬迁的,每户奖励2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选择货币补偿,且在规定时限内签约搬迁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户。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给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属国家机关、国有、民营、私营等企业的,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计算给予奖励。

(三)商铺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以分别按不同区位40-60元/月·㎡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奖励;

(四)住宅回迁安置房一次性给予物业管理补助费、电梯费和供水二次加压费等补助5000元/户。

(五)被征收人属低保户、特困户、残疾人的,持市民政、残联等部门批准的《低保证》、《残疾证》等有效证件,在规定时段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每户一次性给予困难救济补助4000元。

六、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经补偿过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拆除,被征收人必须保持建筑物的完整,不得自行拆除或取走,否则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

(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提交如下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结婚证(单身证明)及户口册等相关证件(原件经审核后返还,提交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证(原件)。

(三)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执行;征收的租赁房屋,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四)征收产权不明晰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大理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前,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五)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征收政策宣传,严格执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在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确定后,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做出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七)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要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征收补偿工作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八)房屋移交前,被征收人必须自行结清搬迁前所产生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费(含网络使用费)等费用,如未交纳,则从补偿款中扣除。

(九)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大理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征收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违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煽动群众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或采取抢占公房、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征收实施单位可依据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结合片区实际,制定征收实施细则和奖励办法,具体奖励标准按照林业局车队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办法执行。

(十四)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大理市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车队片区城区改建提升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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