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下关城区改建提升工作,推进大理滇西中心城市建设,完善城市核心区功能布局,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改善人居环境,整合城市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理市城区改建提升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大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关洱河南路林业局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大理市城市更新置业有限公司。
三、征收范围:东起州博物馆办公区西围墙及南延伸段经营设施宗地界线,西至中民城市广场,南起双鸳路,北至洱河南路(具体范围见征收范围图)。项目内国有土地约38.868亩,征收房屋面积约2.3万㎡,涉及单位产权户7户,私人产权户154户,私人商铺19户,总计180户。
四、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产权单位和个人。
五、征收补偿:按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征收补偿。
六、签约期限:
征收准备期:2014年7月10日至2014年7月19日;
第一时段:2014年7月20日至2014年8月3日;
第二时段:2014年8月4日至2014年8月13日;
第三时段:2014年8月14日至2014年8月18日。
七、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八、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范围图
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大理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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