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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
星期三 第1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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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知识

2014 年 07 月 02 日 星期三 阅读:15

一、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2004年6月1日起)

(一)适用的奖励对象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生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并与乡(镇)政府签订了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独生子女。

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的夫妻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二)对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子女,给予下列“奖优免补”的奖励:

奖:一次性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金1000元。

优:独生子女小学毕业升本县(市、区)初中时,在未“普九”的地方,加20分优先录取;初中毕业报考本州(市)一级中学的,加10分优先录取,报考本县(市、区)其他高中的,加20分优先录取;高中毕业报考省内高等院校的,给予加20分优先录取。符合多种加分条件的,执行最高加分政策,不得累计加分。

免:原则规定是免除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课本费、杂费、文具费(实行“一费制”后,免除“一费”)。现更名为“教育奖学金”,小学阶段每人每年160元,初中阶段每人每年260元。2008年起增加高中、大学的教育奖学金,当年考取高中一次性奖励1000元、大专1200元、大学2000元。独生子女16周岁前,免除其父母所承担的农村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

补:年满60周岁以后直至其亡故,独生子的父母每人每年发给720元,独生女的父母每人每年发给840元。2012年开始,独生子的父母每人每年发给960元补助(每月80元),独生女的父母每人每年发给1080元补助(每月90元)。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发给1200元的养老生活补助(即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金)。

(三)申报材料(奖、免):

1、申请表

2、父母及子女户口册复印件(能区分户口性质)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4、落实长效避孕措施证明

5、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合同书

(补:4、婚姻证明材料,5、乡镇年见面记录)。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2008年起)

(一)扶助对象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扶助对象夫妻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户籍在云南省境内。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生育行为的合法性依据依照《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认定)。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其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35元的扶助金(全年162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10元的扶助金(全年132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户口册复印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4、结婚证复印件(婚姻证明材料)

5、乡(镇)年见面记录

6、残疾证明(三级及以上)。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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