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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
星期三 第1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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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做好城乡居民保险与职工保险制度衔接工作

2014 年 07 月 02 日 星期三 阅读:14

从7月1日开始,《城乡养老保险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正式颁布实施,该办法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架起了连接的桥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流动,保证参保人平等获得国家制度性安排的养老保障的权利。目前,我市按照办法规定,认真做好制度衔接工作。

凡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参保人,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社保机构对其资料进行受理审核后,对符合制度衔接参保人办理衔接手续。参保人员无论地区间如何流动,其个人账户都要随之转移并累加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才办理衔接手续,在此之前的参保缴费期不需要进行衔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是否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界限,实行双向衔接,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保是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在同一年内可能存在同时在两个制度参保缴费的情况。对重复参保缴费时段,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城乡居保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的缴费。无论在哪个制度领取待遇,只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金,政府补贴、利息部分与个人账户金额合并计算。

同时,对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要退还重复领取的待遇。重复领取时段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参保人员退还给负责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退还了重复领取时段的基础养老金以后,其扣除政府补贴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对重复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不予退还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由为参保人员发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协助抵扣。 陈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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