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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2
星期四 第1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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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积极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红色股份”试点

2014 年 05 月 22 日 星期四 阅读:11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新时期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的能力,我市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了农村集体经济“红色股份”试点工作。

摸准实情,有的放矢。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了大量支持,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市村级集体经济依然比较薄弱,村级组织“无钱办事”、“无能力办事”的现象突出,影响了村级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发挥。“红色股份”是由村党组织领头创办集体经济实体,整合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涉农资金项目,以及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由该集体经济实体代表村集体参股经营合作社、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村集体经济受益的集体股份。

“五项”坚持,明确方向。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引导“红色股份”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坚持平等协商、自愿合作的原则,村级组织和农民合作社、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合作发展。三是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动群众,做到公平公开、接受监督。四是坚持加大投入、统筹推进的原则,加大村集体资金投入力度,实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党建工作“两促进”。五是坚持安全有效、推动发展的原则,结合试点村实际情况,选准试点项目,确保相关农村经济主体资质优良、“红色股份”资本安全、农业产业健康发展。

试点范围,明确对象。今年起,市委组织部和市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务、工商、扶贫等部门分别选择1个村委会开展试点,优先在本单位的扶贫挂钩点、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挂钩联系点开展,优先在实施扶贫开发整乡推进项目所涉及的村委会开展,同时鼓励各级各部门和有条件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开展试点工作。在保持资金性质不变、投入渠道不变、监管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各级有关部门投入到村且能够转化为村集体资产的项目和资金可作为红色股本;对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土地、林地等资产资源经营权进行评估折价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也可作为红色股本。财政每年安排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140万元(含“两区”)也可划拨为“红色股份”专项财政资金,支持试点工作。

运行机制,措施有力。一是组建集体经济实体。试点村经民主决策依法组建集体经济实体,实行统一管理、授权经营、分级监督,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二是确定“红色股份”的合作形式。按照股份合作制要求,村集体采取资金入股、资产资源经营权入股等多种形式,依法与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股份合作。三是规范股权设置和管理。合理设置集体经济实体与合作社或企业等经营主体的股权结构,“红色股份”股权属村集体所有,股权不折股量化到个人。四是实行使用权和经营权分离。集体经济实体以选派人员进入合作社或企业理事会、监事会的方式履行监事职能,不直接参与和干预其日常运行。五是合理确定利益分配方式。集体经济实体按照所占股份总额的比例获取红利,红利一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一部分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所有财务开支接受村民监督。六是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定期对与“红色股份”合作的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基层党组织、监事会同时加强内部监督,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理财。

李建勇 王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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