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昨日下午,我市召开宣传贯彻《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会议,贯彻落实全州《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公布施行大会精神,及时安排部署我市施行《条例》相关工作。
洱海是大理人民的“母亲湖”,也是大理发展最宝贵的资源,洱海保护管理事关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事关美丽幸福新大理建设。多年来,大理州市党委、政府始终坚持科学发展,坚定生态自觉,高度重视洱海保护管理,实施“双取消”、“三退三还”、“六大工程”和“2333”行动计划,洱海保护管理取得阶段性成效。为提高洱海保护管理法制化水平,我州于1988年制定了《洱海管理条例》,并先后两次进行了修订。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洱海保护管理任务日趋繁重、形势依然严峻。新修订的《条例》从实际出发,对加强洱海保护管理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依法保护管理洱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会议要求,市委办、市政府办要牵头负责拟订我市召开施行《条例》大会组织方案;市委宣传部要统筹拟订全市宣传《条例》的总体方案,方案要明确“两区一委”及市级相关部门的宣传教育责任,并分项分块督促落实,积极组织市级媒体开展对《条例》的宣传工作,尽快营造全市宣传贯彻《条例》的社会舆论氛围;市洱海保护管理局、市环保局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主体作用,重点宣传,积极发动,强化执行,确保《条例》全面贯彻实施;“两区一委”要重点做好宣传教育和《条例》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团市委、市妇联、市教育局要重点做好宣传发动、教育引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市司法局要将《条例》宣传贯彻纳入依法治市法制宣传重点内容,并尽快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建局等单位要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的同时,重点抓好城市垃圾清运、生活污水处理、城市建筑垃圾清理等专项工作;市人大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全市贯彻施行《条例》情况加大监督力度,必要时将开展专题询问或质询工作。
市人大主任赵廷标主持会议并就我市贯彻落实《条例》各项重点工作作安排。
会上,市人大副主任赵伯廉传达5月20日全州《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公布施行大会主要精神;市人大副主任陈爱国就《条例》主要内容作说明。市人大副主任杨永福、张晋芬参加会议。
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洱海保护管理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在会上作表态发言。
记者 李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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