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自然灾害作斗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大理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宗旨、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者;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或非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者;外国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按《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第三条之规定确认。即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
(一)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安全事故时,抢险、救灾、救人的;
(三)为公安机关提供刑事案件违法犯罪线索及直接扭送或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见义勇为事例不足以相互印证,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决定,须召开民主评议会确认的。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申报认定及奖励:
严格按照《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及《云南省见义勇为行为申报确认和见义勇为人员推荐表彰办法(试行)》之规定办理。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因见义勇为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按《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见义勇为事迹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见义勇为有较大贡献的,给予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奖金;
(四)见义勇为有一定贡献的,给予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奖金;
(五)见义勇为事迹一般的,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建议申报单位给予表彰或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 对无固定收入、无医疗保险的公民因见义勇为受伤的给予一次性医疗补助。
1、对重伤给予一次性医疗费补助一万元至二万元;
2、对轻伤给予一次性医疗费补助五千元至一万元;
3、对轻微伤给予一次性医疗费补助一千元至三千元。
第七条 伤残等级、优抚和家庭困难人员救助的确定,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4号)、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和家庭困难人员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综治办[2011]15号)的要求进行上报、确定。
第八条 奖励形式:除每年集中进行一至二次全市性表彰奖励外,对有特殊功绩,社会影响大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集体、群体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理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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