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已于2014年3月28日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实施。相关文件精神如下:
一、实施对象
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申请生育两个孩子。涉及再婚生育的仍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执行。
二、申请条件
《云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所称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含收养子女)。具体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父母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的;
(二)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无子女;
(三)父母未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申报材料
夫妇双方提出申请,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二)夫妻双方结婚证;
(三)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四)夫妻双方户口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单独一方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户口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二)其父母户口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婚育情况证明;
(三)证明独生子女身份所需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受理时间
云南省统一受理单独两孩的时间为:2014年3月31日。
五、审批程序
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及《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理办法》规定的二孩《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操作,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补充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补充材料书面告知申请人。
女方户口属我省的,由夫妻双方共同向女方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发放《生育服务证》。
男方户口属我省,女方户口不属我省且女方户口所在地尚未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由夫妻双方共同向男方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手续,办理程序同上。
六、社会制约
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但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2014年3月28日前生育的,按《条例》和《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接受相关行政处分。
(二)2014年3月28日之后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条例》和《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在2014年3月28日至5月28日期间生育的,应在子女出生之日起60日内补领《生育服务证》,补发的《生育服务证》由发证机关加盖“补发”字样条形章,补发后不再实施行政处罚,逾期不办理的,按《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实施行政处罚。5月28日后生育的,按正常程序在生育前办理《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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